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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定额罚款收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
车船使用税定额罚款收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5]281号 1995年5月29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了严肃税收法规,便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进行纳税检查,减少税款流失,市局设计并印制了三种面额的定额罚款收据,现将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1、《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定额罚款收据》,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纳税或安装纳税标志,实施处罚时,给被处罚人填开的罚款凭证,属于有价证券,应按定额完税证进行管理。
  2、从1995年二季度开始,各局计会科报送票证报表时,将此《罚款收据》在《车船使用税票证用存季报表》第二页空白处,按三种面额分别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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