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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来人员家庭服务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来
人员家庭服务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5]191号 1995年6月21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各大专院校,外省事机构:
  为加强外地来就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工作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外来人员家庭服务员证〉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外来人员家庭服务员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管理,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北京市外来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外地来京人员,均须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家庭服务员证》(以下简称《家庭服务员证》)。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局是《家庭服务员证》的管理、监督、检查机关,负责《家庭服务员证》的管理机关,负责《家庭服务员证》。
  第四条 《家庭服务员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分别由市、区、县劳动局及劳动局认定的可以从事家庭服务员介绍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签发。
  第五条 《家庭服务员证》是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家庭服务员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得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第六条 申办《家庭服务员证》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暂住证》;
  (二)县级以上医院近期开具的体检证明;
  (三)原籍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四)育龄妇女应当持有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核发的《婚育证》;
  (五)其它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 《家庭服务员证》必须与外地来京人员所持的外省市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合并使用方能生效。外地来京人员在办理《家庭服务员证》时,须将《登记卡》贴于《家庭服务员证》内指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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