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移交时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二、供电、采暖、给排水、燃气、卫生、道路等设施齐备并能正常使用;
三、房屋幢、户编号经有关部门确认;
四、土地使用范围明确;
五、工程资料齐全。
第九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交接工作程序:
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竣工并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军队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市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对所建住房进行交接。
二、由军队建设单位填报市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交接登记表》(格式附后),一式三份。
三、军队建设单位向市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提交以下工程资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用地许可证;
3规划许可证;
4开工许可证;
5地质勘探报告;
6建筑执照;
7施工图(包括总平面、建设、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和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
8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
9图纸会审记录;
10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1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12沉降观察记录;
13竣工验收证明书;
14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
15新材料、构配件的签定合格证书;
16水、电、采暖、卫生器具、燃气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
17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18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19防水材料认证书。
四、市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根据军队建设单位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与军队建设单位协商验房和召开住房交接会议的时间、地点。
五、验收合格后,由军地双方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交接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在交接工作完成后一年内如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军队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一条 对于超面积,不足面积建设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专项住房和建设不合理的附属用房及设施的有关问题另议。
第十二条 在移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同时军队建设单位适当交纳房屋管理和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