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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己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期初存货己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5]227号)


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市国税局、市国税局各分局、新区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2号《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层转给你们,并根据省财政厅、国税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要求,各市、分局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有关规定,进一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清算核实。对未经税务机关审查并核发《认定通知书》或企业实际挂账金额与《认定通知书》确定金额不一致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一律不予抵扣;已抵扣的应先补缴入库,待重新认定后按规定抵扣。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内应处理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8月份开始,每月按3%的比例计算,并申报抵扣。从1996年起,应按1.25%的比例,逐月计算处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应抵扣的=1995年初期初存货×月抵扣比例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已征税款余额
  凡按上述比例处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纳税人,应在每月结账时,自行计算当月应抵扣的已征税款,并作有关账务处理;在次月初申报纳税时,在纳税申报表“增值税抵扣额”项目中设置“本期抵扣存货已征税款”子目,反映当月已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金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予以抵扣(或抵欠)。
  凡需适当提高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的纳税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请表》(见附表),具体审批权限,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苏财税(95)17号文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市区各分局需提高比例的,一律报市局审批。
  三、我市处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掌握“先抵欠、再抵扣”的原则,即凡拖欠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应以其“每月应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先抵其前期累计欠税(增值税)额,至抵清欠税后再准予抵扣当期销项税金。
  纳税人发生当月进项税金(不包括已征税款转入数)大于当月销项税金的,仍应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当月应抵扣的已征税款,并转作当月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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