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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沪府发[1995]12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
沪府发[1995]12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审管[1995]28号 1995年5月15日)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上海市国有企业实行社会审计鉴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5]1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沪府发[1995]12号文中所说的承办国有企业审计鉴证业务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
  二、沪府发[1995]12号文中所要求列入审计的承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和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告,必须由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承办:
   (一)承办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鉴证的条件:
   1.依法成立一年以上,从事过五个以上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
   2.专职从业的职龄人员(即非离退休人员)不少于5人;
   3.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工作失误。
   (二)承办建设工程竣工决算财务报告审计鉴证的条件:
   1.依法成立一年以上,从事过三个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报告审计鉴证业务或审价业务;
   2.专职从业的职龄人员(即非离退休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竣工决算业务的工程师不少于2人;
   3.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工作失误。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不再办理确认手续,但在承接审计鉴证业务时,应主动提供能证明符合上述承办条件的材料,并附在审计报告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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