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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抵押当事人;
  (二)抵押房地产的座落、类型、结构、价值、所有权属、使用权属、权证编号;
  (三)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及履行期限;
  (四)抵押房地产的估价、抵押率;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责任以及意外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
  (七)抵押权消灭的条件;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的方式及期限;
  (十)抵押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抵押当事人为公民的,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国籍、住所;抵押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法人或者组织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住所。

第四章 抵押登记

  第十五条 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房地产抵押当事人须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
  第十六条 办理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合同;
  (三)以出让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以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共有房屋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以期权房屋作抵押的,提交依法生效的房屋预售合同。
  抵押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于抵押变更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抵押当事人应于抵押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变更登记、抵押注销登记,抵押当事人应向登记机关支付登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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