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河南省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豫建房[1995]30号 1995年5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有限产权房屋,是指房屋所有人拥有的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房屋期权,是指以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来某一时间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以建筑承包合同约定将来某一时间取得建成房屋的权利。
第四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抵押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抵押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抵押权的设定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一)依法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含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取得的房屋期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