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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补充部分”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
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092号)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各发票承印厂: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048号)转发给你们,按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及发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并就我市统一更换新防伪措施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更换的方法和步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和我市具体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统一更换普通发票做如下安排:
  (一)从1995年6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为我局统一更换新防伪措施普通发票的过渡准备期。从1995年5月1日起,凡市局印制的普通发票和各区、县国税局批准自印的普通发票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即发票联使用新的水印防伪纸,并不再套印黄色底纹图案;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联号码;同时,在发票联金额栏内继续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古币暗徽。
  对个别承印厂尚存的已套印黄色底纹图案的专用纸,可以按原综合防伪措施继续使用,但最迟不得超过1995年12月31日。
  (二)对国税局管户中结存的按照原综合防伪措施印制的普通发票,可以使用到1996年12月31日,从1997年1月1日起使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防伪措施印制的普通发票。
  (三)各区、县国税局在过渡期内完成对各用票单位申请自印普通发票的审批工作,各发票承印厂按时完成各自的承印发票任务,保证每个用票单位都从1997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普通发票。
  二、统筹安排,保证顺利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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