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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所属房屋服务公司缴纳房产税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所属房屋
服务公司缴纳房产税问题的复函
(京地税二[1995]324号 1995年6月30日)


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北京外交人员服务总公司所属房屋服务公司缴纳房产税问题的函》 (局发[1995]03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1.关于房屋服务公司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北京市施行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四条、北京市税务局[1987]京税三第834号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及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三[1992]786号具体规定,“北京市外交人员房屋服务公司出租房屋,应就其取得租金收入依12%税率计征房产税”和60年代以来特别是1987年开征房产税时对具有特定的房屋出租经营管理职能并已企业化管理的房屋服务公司,一直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历史延续及1993年纠正原北京市税务局朝阳分局误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并根据原北京市税务局[1987]市税一字第92号通知规定精神,对房屋服务公司房屋出租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均是以房屋服务公司作为房产管理单位为前提的实际情况,因此,北京外交人员房屋服务公司房屋出租仍应就其取得租金收入依12%税率计征房产税。
  2.关于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税收政策衔接问题。根据原北京市税务局[1987]市税一字第92号通知规定精神,对房屋服务公司房屋出租取得的收入比照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免征营业税,与此次我市地税局稽查大队根据国税发[1994]061号及京税[1994]228号文件规定,对房屋服务公司恢复征收营业税问题,系属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出现的税收政策的衔接问题,而不宜以税负加重为由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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