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6.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度)。
  1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19.双眼矫正视力均≤0.1。
  20.双眼视野均≤40%(或半径≤25度)。
  21.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22.一般活动时即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2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
  24.下颌骨缺损长4厘米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
  25.上唇或下唇缺损1/2—2/3。
  26.舌缺损1/2—2/3。
  2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亦切除,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8.外伤后大便不能控制。
  29.肝切除2/3。
  30.胰次全切除,腺岛素依赖。
  31.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2.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ml。
  33.膀胱部分切除,容量≤100ml。
  34.尿道狭窄,需长期定期行扩张术。
  35.两侧睾丸、副睾缺失。
  36.未育者两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37.阴茎缺失1/2。
  38.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失去生育功能。
  39.双侧卵巢切除。
  40.未育者双侧输卵管切除。
  41.阴道闭锁。
  42.肺叶切除并部分胸改术。
  第十一条 六级伤残
  1.精神障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
  2.外伤性癫痈经系统服药两年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不到1次,小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不到1次。
  3.三肢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7.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8.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9.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10.脊椎骨折后遗10—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肌电图异常)。
  11.鼻缺失1/5-1/3。
  12.舌缺失1/3-1/2。
  13.面部色素沉着达全面容50%
  14.全颜面植皮术后。
  15.全身瘢痕面积达60-70%。
  16.头皮缺损90%。
  17.双眉缺损80%。
  18.双眼睑外翻或缺失50%。
  19.上唇或下唇缺失1/3—1/2。
  20.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1.一手拇指完全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一指缺失。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