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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自救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1.企业安置的城镇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占其全部从业人员的60%(含60%)以上。
  2.企业安置的失业人员需持有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求职证》;下岗待工人员需持有本企业上一级劳动部门开具的证明。
  3.企业安置的城镇失业人员与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下岗待工人员签订了劳务协议,其合同(协议)期不超过一年。
  4.企业必须具备经营场地(厂房)、设备以及一定的自有资金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 认定生产自救基地须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
  1.企业提出建立自救基地申请,填写《生产自救基地资格认定申请表》(样式附后),并提交以下文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②原劳服企业申请认定自救基地的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③可行性分析报告;
  ④企业章程;
  ⑤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⑥企业与城镇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与下岗待工人员签订的劳务协议书。
  2.企业所在区、县、局、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服务公司。
  3.市劳动服务公司对以上材料及企业资信进行审核后于20日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企业所在的区、县、局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4.市劳动服务公司向批准的生产自救基地,核发《生产自救基地证书》。
  第九条 自救基地须接受“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定期报送有关报表和年度总结。对经营管理好、安置效益、经济效益好的自救基地和法人代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经营管理混乱或违反本规定的自救基地,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市劳动局投入的全部资金。
  第十条 各自救基地要独立建立帐户,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得利润要按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市劳动服务公司对自救基地实行年检制度。每年5月至6月,市劳动服务公司根据生产自救基地认定条件及安置、经营和生产自救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年检通过的进行登记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检不予通过。
  1.改变自救基地性质,将基地租赁,承包给个人的。
  2.安排失业人员、下岗待工人员不足60%的。
  3.改变生产自救基地使用方向的。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参加生产自救基地劳动的,其在自救基地劳动期间,将其应领取的救济金一次性发给自救基地做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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