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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三条”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40号 1995年7月6日)


  今年以来,陆续有企业和征收机关询问部分货物如何掌握增值税适用税率。经研究,具体规定如下:
  1.真空小包装纯鲜牛奶如何征收增值税?
  根据沪税政一[1994]136号《关于明确“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未添加其他任何原辅料的消毒纯鲜牛奶,均应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对真空小包装纯鲜牛奶也应按此规定执行。
  2.各种地板、装饰装潢用线材如何征收增值税?
  根据沪税政一[1994]162号《关于对“农业产品”中“木材”征收增值税范围的通知》的规定,以木材为原料进行再加工处理的各种企口地板、拼木地板、建筑装饰装潢用木制线材,各种拼装家具板、货物包装用板箱(含成套箱板)等等,均属木制品,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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