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地段类型表(附件)中,两类地段交界不以道路中心线划分,应以交界道路地段类型低的一侧沿街房屋后墙划分。
4、同一拆迁基地涉及两种地段类型的,应按地段高的类型标准奖励。
三、搬家补助费
1、被拆迁居民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应以户为计算单位发给被拆迁居民搬家补助费:
市区:4人以下每户350元;超过4人每户450元。
郊县:4人以下每户250元,超过4人每户350元。
2、拆迁期限必须在《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期限内,包括拆迁当事人签约期限、裁决期限和限迁期限,对实施强迁的,不发搬家补助费。
3、私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计户;公房以《租用公房凭证》计户;符合《细则》第47条分户安置的,应分别按户发给。
4、对临时安置的被拆迁居民,每户应发两次搬家补助费。
四、家用设施移装费:
1、电话移装费:按市电话局规定;
2、煤气移装费:按市煤气公司规定;
3、煤气热水器移装费:每台200元;
4、有线电视移装费:按市有线电视台规定;
5、空调移装费:每台300元;
6、由供电部门批准并安装的10安培以上的电表移装费:按市供电局规定。
五、以上各项费用发放要求及人口计算:
(一)发放要求:
1、拆迁人在申领《
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将各项补助费标准在“拆迁方案”中说明,报区、县房管局审核。
2、被拆迁居民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全家搬清。
3、由拆迁人在房屋拆除后一个月内或被拆迁居民迁离原址两个月内统一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每隔3-6个月发放一次,具体时间由拆迁人自定。
(二)人口计算:
1、以常住户口实际安置人数为准;
2、独生子女以一人计算;
3、按《细则》第45条规定:
(1)第七项的居民按实际安置人数计算;其他各项的居民应按安置且实施临时过渡的人数计算。
(2)在临时过渡期间应安置的居民返回拆迁基地报进户口的,从报进户口下月起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