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沪房地拆[1995]398号)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
根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就被拆迁居民安置的各项补助费发放标准规定如下: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签订协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或周转房过渡,拆迁人应按签约和实际临时过渡人口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自行过渡:市区每人每月100元;郊县每人每月80元。
周转房过渡:市区每人每月30元;郊县每人每月25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的终止日期,以回迁通知单上规定的日期为准。
二、搬迁奖励费:
凡在拆迁动员会或其他宣传形式动员后,被拆迁居民按拆迁人要求的搬迁期限全家搬清的,拆迁人应按建设项目性质、地段类型和提前时间,发给被拆迁居民每人一次性搬迁奖励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
地段类型 奖励费标准 建设项目性质
一类 2500 批租地块
二类 2000
三类 1600
四类 1300
地段类型 奖励费标准 建设项目性质
一类 2200 批租地块 商品房、商业、办公楼、综
合、工业、金融等
二类 1800
三类 1300
四类 1000
地段类型 奖励费标准 建设项目性质
一类 1800 市政、三废改造、公益、居住(旧区改造)
二类 1500
三类 1000
四类 800
1、上表各项费用涉及本市拆迁基地的综合平衡,为此,拆迁人必须按上述标准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2、被拆迁居民在拆迁动员会或其他宣传形式动员后15天内全家搬清的,对照上表发放。每推迟15天搬清,应适当递减,幅度由拆迁人自定,超过两个月的,不予发给奖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