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税务机关执行严格的验旧售新制度。
(一)A、B类一般纳税人在领购百万元版(含)以上专用发票时,须在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封面上注明已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未使用份数及开出的价款数、税款数、价税款合计汇总数,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并与其纳税申报情况核对后,在封面加盖查验章(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自行设计刻制,下同),同时对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剪掉右下角予以缴销后,方可批准其领购新的专用发票。对于这两类一般纳税人使用过的百万元版(含)以上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应确定一定比例的户数进行抽查。
(二)C类一般纳税人每次领购专用发票前,应在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封面注明已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未使用份数及开出的价款数、税款数、价税款合计汇总数,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其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并与其纳税申报情况核对后,在封面加盖查验章,同时,对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剪掉右下角予以缴销后,方可批准领购新的专用发票。
第十条 税务机关销售百万元版(含)以上专用发票和向C类一般纳税人销售万元版专用发票时,必须先由购票单位在每一份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和记账联”加盖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印模,并交税务机关专用发票销售人员查验,凡未加盖上述内容印模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不得交付一般纳税人使用。
第三章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需要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持已开出给购货方的普通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凭以换开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开给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纳税人)并收回小规模纳税人开给购货方的普通发票报销联。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换开专用发票时,必须在填开的专用发票“税率”栏按增值税征收率6%填写,“税额”栏按销售额依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填写,加盖税务机关发票专用章,签注填开人姓名。
第四章 专用发票的使用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