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未经税务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一律不准提供专用发票。
(二)对新办税务登记并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其领购专用发票时,须查验其有关手续、资料,并发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件资料》等纳税申报表格和用于交叉稽核的《月份使用发票汇总清单》后,方可批准领购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或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不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收入额(或经营收入额)。不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数据的。
2.违反《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擅自代开专用发票、倒卖专用发票、弄虚作假列抵进项税额的。
3.开具专用发票后不按期(指一个纳税期)登记销项税额的;取得进项税额后,不按期(指一个纳税期)登记入账的。
4.不能按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
5.违反期初进项税额计提、抵扣规定、虚报挂账税额、存货金额,不按规定方法、比例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
(四)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除停止供应专用发票外,应立刻收回其已领购的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第八条 对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实行A、B、C分类管理限量供应制度。
A类一般纳税人为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A类一般纳税人每次可批准领购一个月使用量的万元版专用发票,百万元版(含)以上专用发票不超过3本;
B类一般纳税人为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B类一般纳税人每次可批准领购万元版专用发票不超过5本,百万元版(含)以上专用发票不超过1本。
C类一般纳税人为年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各类型企业。C类一般纳税人每次只能批准领购1本万元版专用发票。
对商业零售企业不能批准领购百万元版(含)以上的专用发票。
纳税人领购百万元版(含)以上专用发票时,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征管科科长(或主管税务所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领购,具体手续由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制定。
被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证1年内,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规模、经营范围等,要限版限量、验旧售新严格管理,一般只批准领购1本万元版专用发票,遇有特殊情况,需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须经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局长批准后方可领购。1年期满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可依照前款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