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保管专用发票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国家税务局税收管辖范围的有关规定,凡属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由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负责销售和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必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手续。
第二章 发票领购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领购专用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购票资格,经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征管科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领购手续。经审核纳税人不具备领购专用发票资格的,应先责令其限期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有关税务事宜,再行批准购买专用发票。
第六条 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新办税务登记的购票单位
1.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购领发票审批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发票手续并购买《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登记簿》。
2.主管税务机关专办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严格核定其领购专用发票的版式和本数,并在《发票领购簿》上填写,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3.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代码章、购票人员身份证(非本市人员购买专用发票的,除携带本人身份证外,还应携带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在京准住证)及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指定的其他证件或资料,到指定的专用发票供应处领购专用发票。
4.在领购专用发票时,纳税人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加盖有关专用印章,交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办理领购手续。
(二)原有纳税单位领购专用发票的,按前款第3、4项程序办理。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控制专用发票供应范围和认真执行审批领购专用发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