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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的规定[失效]

  第八条 实行土地统一开发.本市土地开发应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综合配套,合理利用”的原则,做到规划一片、开发一片、配套一片、收效一片。
  经征用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前期开发成为熟地后,方可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建设前期开发,主要包括房屋拆迁、土地平整、道路建设、供(排)水、供电、通讯及其他公用设施建设。
  第九条 实行国有土地统一出让和划拨。除党政群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其他用地一律实行有偿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由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划拨用地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办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其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其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工业、综合及其他用地50年。每幅土地的实际出让年限,由市土地管理局在上述出让最高年限内与受让人商定,并在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入股、投资、联建房屋或以地换房的,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受让方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按规定上缴转让土地所获的土地收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土地有偿收入,由市土地管理局统一代为收取,上缴市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二条 实行土地统一管理。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关资料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用地手续。未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搭建或通过其他方式非法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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