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30日)废止合肥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的规定
(合政〔1995〕156号 1995年7月25日)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提高政府土地收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第二条 本市市区、郊区、蜀山镇范围内的土地“五统一”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市区、郊区、蜀山镇范围内的土地依法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划拨)、统一管理(以下简称“五统一”)。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城乡土地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市土地“五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土地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计划指标控制。市土地管理局应每年会同市计委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拟定本市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建设用地项目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土地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选址定点,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用地数量及用地四至界限。
第六条 实行土地统一征用。本市市区、郊区和蜀山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由市土地管理局统一征用,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直接征用集体土地。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七条 市土地管理局对实行规划控制的集体土地,根据建设需要,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预先征用。预征的土地可由被征地者继续使用,但不得改变用地现状及用地性质,不得撂荒耕地。在签订土地预征合同时,应支付给被征地者部分补偿费,其标准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总额的10%。土地交付使用时,再由征地者补足征地应支付的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