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第117号 1995年6月6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增值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内外销转账处理问题
㈠目前,外贸企业的库存商品和进、销项税额是按内销和外销分别核算的,为了统一税收政策,正确核定进项税额,外贸企业将在内销账面核算的货物转做外销时,须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简称征税机关,下同)提出申请,由征税机关审核后,按以下原则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简称退税机关,下同)提供进面税额的确认证明,退税机关依此作为确定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1、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的十二种商品除外。)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或以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以及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确认进项税额。
㈡外贸企业将在外销账面核算的货物转做内销时,须向退税机关提出申请,由退税机关审核后,按以下原则向征税机关提供进项税额的确认证明,征税机关依此做为确定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