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第十八条 新建的多个产权人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开发单位应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经许可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新建的多个产权人的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住宅小区管委会成立后,应当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委托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管理项目;
(二)管理内容及要求;
(三)管理费用;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并应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实施。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和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应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户门以内部分,由产权人负责维修;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楼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共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住宅维修基金由产权人按规定分摊,分期缴纳,由物业管理公司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账代管,用于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道路、路灯、绿化、停车场、自行车棚等住宅小区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维修、养护。其费用从服务费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化地;
(二)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三)乱抛垃圾、杂物;
(四)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建、乱贴、乱挂等;
(五)聚众喧闹;
(六)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七)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