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发[1995]第93号 1995年6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有多个产权人的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事项进行专业化有偿维护、修缮与整治的管理。
第四条 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有多个产权人的城市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应当成立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单一产权的城市住宅小区,其管理可由产权人自行决定。
第六条 管委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管委会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主持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管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管委会进行物业管理工作,应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居(家)委会应支持、协助管委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 管委会应将物业管理的具体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
第九条 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以及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参加会议。
第十条 管委会应订立章程,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管委会的名称、地址;
(二)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三)管委会的主要任务及任期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