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期货交易费费率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5]33号 1995年7月3日)
根据沪府办秘办[1995]851号抄告单转来对市地税局《关于对要求减免期货交易费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沪地税[1995]24号)的拟办意见和市领导1995年6月22日批示同意的意见,现对全市范围内的期货交易的买卖双方按各自持有的成交凭单上记载的成交金额计征的期货交易费费率由原规定的0.150/000暂调整为0.10/000,费率的调整从1995年6月1日开始。有关征收期货交易费的具体规定仍按我局沪税地[1994]6号文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