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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5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关发[1995]217号 1995年7月12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法》,深化企业用工制度改革,把劳动合同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根据市政府《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1995年1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相一致的,仍然有效;与《劳动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变更相关内容。
  二、原劳动合同要变更调整的主要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将原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结合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应明确适用于该岗位劳动者的工时制度和休息方法。
  3.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发布的《工资支付办法》,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工资发放的时间、形式、标准以及由于企业生产任务不足,造成职工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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