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24日)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并决定于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密切四川与台湾的经济合作关系,促进四川的对外开放与经济发展,推动祖国统一大业的早日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好
《实施办法》,特作如下通告:
一、要大力宣传制定和颁布
《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执行第一部涉台法规的自觉性。
为了进一步密切两岸经济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进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四川是全国对台工作任务较重的一个省,近年来对台经济工作发展较快,台资企业已有1000多家,台商投资总额在全国居第10位,在内陆省区居首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与台湾的经济合作和促进四川经济的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广泛宣传、贯彻执行
《实施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和涉台部门、经济工作部门要带头学习和自觉执行,要向台胞、台属、社会各界和台、港、澳以及海外大力宣传,充分发挥
《实施办法》的效力,创造我省吸引台资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
《实施办法》的配套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