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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侨务办公室关于本市企业职工获准出境定居一次性离职费计发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侨务办公室关于本市企业
职工获准出境定居一次性离职费计发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发[1995]61号 1995年7月25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7号)规定: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离职费以出境定居前本人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由于近年来企业职工的工资构成发生变化,经研究,对本市企业以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其一次性离职费的计发基数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企业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企业应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计算基数的口径)的70%作为一次性离职费的计发基数。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发放的各项物价补贴不再发给。
  二、一次性离职费的计发基数低于本市当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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