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扶持生产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京劳服发[1995]184号 1995年6月19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劳动部、
国家计委等十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发挥就业经费中的扶持生产资金在安置就业,维护首都稳定、促进首都经济建设方面的作用,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扶持生产资金的性质及使用原则:
1.扶持生产资金是国家用于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生产,安置失业人员的专项资金。
2.扶持生产资金的使用方向是投资少、见效快、就业容量大,并具有资源、技术保证,购销渠道畅通,与首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
3.扶持生产资金坚持专款专用、有偿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不可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有借有还,借期半年至一年。
二、借用扶持生产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借用扶持生产资金的企业必须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通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或年检合格者。
2.新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失业人员、企业富余职工达到60%,有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在银行建有帐户,能保证借款按期归还者。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存续期间,新安置的失业人员不低于10%,经济效益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
三、借用扶持生产资金采用以下方式:
1.担保:借款单位必须有其主办单位所属的经济实体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承担连带清偿借款的责任,任何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不得为借款单位担保。
2.抵押:借款单位必须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与借款额价值相等的财产物资做为抵押品。
四、借用扶持生产资金的程序:
1.借款单位会同经济担保单位向市劳动服务公司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扶持生产资金借款申请表(样式附后),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一份,报主管单位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