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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失效]

  (二)囤积居奇或故意减少、限制商品供给,促使或诱发价格上涨的;
  (三)违反公平、自愿原则或凭借其特殊地位强迫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接受其服务的,或者强迫他人出售商品、为其提供服务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者制定商品价格,应有核算价格成本的资料,并应建立、健全商品和服务价格台账,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供成本资料和价格信息。
  第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不出商品进货成本以及定价资料和有关证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同一时间、同一档次的同种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认定,或者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检查时扣除购进、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合理成本、费用及合理利润后,其余所得视为牟取的暴
  第十五条 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牟取暴利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举报或投诉;举报人、投诉人要求予以保密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予以保密。
  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投诉,应提供购货发票、收费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并在消费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时,有权询问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有权查询、复制有关账册、单据、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案件的审理,按照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执行。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责令其向消费者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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