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07)(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4日)废止

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
(1995年7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崐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场调节价的商品经营和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确定本市、县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其所属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公安、税务、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和金机构应按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以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暴利行为的监督、管理与查处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其经营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制止牟取暴利的具体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成熟一个,公布一个,逐步实施。凡群众反应较大、价格比较混乱的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应先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的范围。
  对未列入制止牟取暴利范围的商品品种和服务收费项目,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价格欺诈、价格垄断行为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依照本办法予以查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