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税务咨询业
务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5]244号 1995年7月10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各区、县税务咨询事务所:
经市局研究决定:对一九八八年七月制定的《北京市税务咨询业务收费试行办法》和收费标准作了适当的调整。现随文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件一:北京市税务咨询业务收费试行办法
附件二:北京市税务咨询业务收费标准
1995年7月10日
北京市税务咨询业务收费试行办法
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财政部、中国科协等有关咨询服务业务收费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着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根据业务项目的繁简难易,工作量大小,经济效益的高低的实际情况酌情收费。
三、收费办法分为计时,计件和效益定比三种。特殊情况,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确定。
1.计件收费和担任常年税务咨询,在签定协议时,按应收金额的50%预收,其余部分在协议期满时结清,计件性业务,凡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规定提供资料或其他原因而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执行委托业务中,出现了新的事项,委托方要求一并办理的,应酌情增加或另行收费。
2.计时收费于工作结束时结清。业务培训费在开学前一次收清。
3.按效益定比收费的,在签订协议时,先按预计效益金额的20%预交,其余部分在效益实现时结清。预计效益没有实现的不收费,已收的费用金额退还。
4.对“三资”企业的收费,在内资收费标准上增加50%—100%计收。
5.对乡镇企业因亏损有困难的委托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收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