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
学习贯彻《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5]05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省政府各部门:
《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正式发布施行,为了学习贯彻好《条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组织传达学习,提高对贯彻《条例》重要性的认识《条例》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个重要法规,是开展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条例》贯彻了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继承了我国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总结了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调整改革的成功经验,明确了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指导方针、基本任务和各级职责。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对于进一步搞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加强民兵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和机关干部要带头学好《条例》,并对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作出部署。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舆论工具,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对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武部要组织全体人武干部和民兵武器装备使用、管理人员分期分批进行短期集训或轮训,使他们掌握《条例》的内容,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当前,县(市、区)人武部将要收归军队建制,部分干部、职工和仓库看管人员思想有所波动,有些仓库管理工作受到影响。因此,各级要引起高度重视,要严格按《条例》的规定办事,加强管理,确保民兵武器装备万无一失。
二、要联系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条例》的措施 各级在传达贯彻中,要以《条例》为依据,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实际,认真分析研究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长远规划,制定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省政府省军区将制定发布《〈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各级要在8月中旬前,组织力量对本级现有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各项规定进行检查清理,凡与《条例》规定相悖的要即行废止;与《条例》规定相符的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各级军事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严格按照《条例》管理好民兵武器装备,使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