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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十五、关于融资租赁征税问题
  《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十六、关于金融业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其应扣缴税款的解缴期限为一个季度,并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解缴。
  十七、关于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时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记入“储金”科目,储金的利息记入“保费收入”科目,储金到期反还给用户。对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是向投保者收取的保费,还是储金的利息?对于到期反还给用户的储金是否准许从其营业额中扣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此项规定,第一,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的营业额为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而不是储金的利息收入。因为,就提供保险劳务而言,此项规定所说的“对方”是指投保者,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收取的是保费,而储金利息是保险公司向银行收取的,不是想各投保者收取的。其次,应以保费金额为营业额,对到期返还给用户的储金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
  十八、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
  生产集邮商品仍然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原征增值税的从1995年1月1日起改为一律征收营业税。
  十九、关于“电话出装费”征税问题
  邮政部门收取的“电话出装费”,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对“邮电通信业”税目的解释,为用户安装电话的业务属于该税目的征收范围。“电话出装费”是邮政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而收取的费用,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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