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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已被《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3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条、第四条、第二十条”已被: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失效](沪税政一[1994]8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5]44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5号《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现根据上述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贯彻意见,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严格按新税制税法规定执行营业税征免税问题
  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也一律停止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因此,在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如果还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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