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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物价控制措施实现全年物价控制目标的通知

  八、加强政府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切实稳定各级物价机构。价格调控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之一,物价工作是政府经济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物价机构必须保持稳定。在机构改革中,各地要根据国务院[1994]15号、50号文件和李鹏总理的指示精神,切实稳定地(市)、县(区)物价机构,做到不撤不并,不降格、不分散职能,物价检查所要继续单设。当前,物价调控的责任重大,物价部门任务繁重,各级政府要为物价部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九、各级物价部门要一如既往做好本职工作。
  当前,形势发展对物价工作非常有利。各级常委、政府对物价工作高度重视,随着各项宏观调控措施的逐步落实到位,物价形势正向好的方面发展。各级物价部门要抓住机遇,振奋精神,努力工作,理直气壮地抓好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为完成物价控制目标作出贡献。
  附件:各地区物价控制目标任务表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各地区物价控制目标任务表


  (零售物价涨幅%)

地 区    全年目标  上半年实际 下半年任务
全 省      15      20.7    9.3
武汉市     13      17.1    9.0
孝感市     14      17.9    10.1
荆门市     14      18.6    9.4
襄樊市     14.5     18.7    10.3
随州市     14.5     19.0    10.0
黄石市     14.5     20.0    9.0
十堰市     15       19.6    10.4
鄂州市     15      21.2    9.0
荆沙市     16      22.2    9.8
天门市     16      22.5    9.5
潜江市     16      21.8    10.2
仙桃市     16      23.5    9.0
恩施州     16      22.9    9.1
咸宁地区    17      23.9    10.1
黄冈地区    17      24.9    9.1
宜昌市     17.5      25.5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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