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物价
控制措施实现全年物价控制目标的通知
(鄂政发[1995]11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遵照中央关于把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的指导思想,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稳定市场物价的措施,物价涨幅逐月有所回落。7月份全省零售物价涨幅17.4%, 比去年12月份回落了8个百分点。但是比今年一月份只回落5.4个百分点,1-7月平均,全省零售物价涨幅为20.2%,仍然在高位上运行,同全年15%的控制目标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仍有较大距离。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实现全年物价控制目标不动摇。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仍然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关键。各级政府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控制物价“方针不变,口子不开,力度不减”的精神,按照全省全年零售物价涨幅控制在15%的目标做工作,决不能有半点松动。要一手抓生产,一手抓流通;一手抓宏观调控,一手抓微观管理,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二、强化控制物价目标的领导责任制。为了确保完成全年15%的控制物价目标,必须把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地区和各业务主管部门。按地区分配任务的原则是:在全省15%目标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分类,既适当考虑上半年已经形成的实际价格涨幅水平,又使下半年各地区的目标任务大体平衡;既要求前段涨幅相对较低的地区为实现全省控价目标多作贡献,又给上半年涨幅高的地区以适度的压力。据此,安排武汉市为第一类地区,全年控价任务为13%;孝感、荆门、黄石、襄樊、随州等市为第二类,全年控价任务14%-14.5% ;十堰、鄂州等市为第三类,全年控价任务15%;荆沙、天门、潜江、仙桃及恩施州等地为第四类,全年控价任务16%;第五类黄冈地区、咸宁、宜昌等地为第五类,全年控价任务17%-17.5%。 上述目标扣除上半年涨幅即为下半年要求完成的任务。 全省平均下半年要求控制在9.3%以内,各地区大致为9至10个百分点左右。各地、市、州按照上述目标要求,应进一步对所属县市分解,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条条”和“块块”双向考核,保证控制目标的实现。每个季度结束后,对完成任务的情况、原因、存在问题、下一步的措施等要写出专题报告,在季末后10天内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物价局,省里将根据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