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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抓紧做好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抓紧做好清产核资中土
地清查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
(沪清产办[1995]第36号 1995年8月30日)


  土地清查是今年清产核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土地清查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财清[1994]14号),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评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清[1994]14号),据此,根据本市具体情况,我们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上海市清产核资中土地评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清产办[1995]第7号)。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和土地管理部门为此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土地清查估价已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展开,但进展还不平衡,有些问题的处理需要进一步明确。为保证今年全国和本市清产核资工作能够按期全面完成,8月16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抓紧做好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紧急通知》(财清字[1995]14号),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就认真做好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中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今年清产核资工作任务之一,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交“一张表、两本账”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和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切实负起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积极主动抓好土地清查估价工作,必须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和土地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各级国有企业在土地清查估价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企业开展土地估价工作创造条件。对于中央企业和外地驻本市企业的土地清查估价,各土地管理部门一保证工作定要积极予以帮助和配合落实,并以此作为考核和评比各土地管理部门工作的重要条件。
  (一)凡土地使用权权属关系已明确,但在确认过程中,因土地使用单位名称、土地面积、经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而未及时办理手续的,为保证工作进度,在规定期限内,因手续上、技术上的原因不能办妥变更手续而要影响土地估价的,按先估价、再办手续、处理具体技术问题的原则处理。 凡在1995年3月31日前,因市政动迁、征用划拨、土地批租等原因已办理有关合同和用地批文的,属已发生权属变化,原单位不再进行估价,反之应予估价。 企业应建设原因,而持有建筑许可证、权属关系明确,但因某种原因至今仍领取临时土地使用证或者未办理换证手续,仍持有老的土地使用证的,凭上述有关证明办理土地估价需办理有关手续的,可在估价后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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