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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民政福利企业税收征免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
本市民政福利企业税收征免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民企[1995]第22号 1995年5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国税发[1994]15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市财政局、税务局先后发布的沪税政一[1994]128号文件及沪税政二[1994]19号文件,对本市民政福利企业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结合执行情况,现对本市民政福利企业税收征免中若干具体掌握标准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范围及标准掌握问题:
  1.安置的残疾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年龄在16-45周岁(郊县困难户可放宽至59周岁)。
  2.残疾人员的来源,以本市户籍,区、县为界,就近安置,非本市户籍残疾人员不得招收计算比例。
  3.残疾人员的认定以领取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为准,盲人(一级盲)可按1:2计算比例。
  二、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使用临时工及聘用退休工比例计算问题:
  民政福利企业因生产需要招用的临时工和因业务技术需要聘用的退休工,连续工作时间超过一年者,应列入计算比例。
  三、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中退休的残疾人员比例计算问题:
  由民政福利企业中退休的残疾职工,其退休工资、生活补贴、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由民政福利企业承担的,退休时间在二年以内仍作计算比例,退休时间超过二年减半计算比例。
  四、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减免、退税的认定问题:
  1.享受减免、退税的福利企业必须符合民政部[1990]21号文件规定标准和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4]128号文件和市税务局沪税政二[1994]19号文件的规定,并领取福利企业证书。
  2.按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的《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实施细则》年检合格,并经市民政局审核,列入《上海市福利企业年检认定汇总表明》的福利企业,由主管税务部门按规定向民政福利企业退返增值税,减免所得税。
  五、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减免的税金和利润使用比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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