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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为配偶无工作、子女有残疾无收入的离休干部调整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为配偶
无工作、子女有残疾无收入的离休干部调整生活补
贴标准的通知
(沪委老[1995]字第45号 1995年6月27日)
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5月起,调整本市配偶无工作、子女有残疾无收入的离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金额按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配偶或有残疾无收入的子女每人每月80元计发。所需经费仍按各单位原开支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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