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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区、县政府征收土地垦复基金留存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区、
县政府征收土地垦复基金留存比例的通知
(沪财农[1995]63号 沪房地财[1995]427号)


各县(区)财政局,区规划土地局,县(区)土地局,青浦县房地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颁发后,区、县政府审批用地权限有很大变化。为适应“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要求,增加区、县政府对农业发展资金的投入,加速土地开发,决定对区、县政府征收的土地垦复基金留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区、县政府留存比例由原批准权限征收额的20%调整为按现行批准权限,原征收标准(5000元/亩)征收额的10%。
  二、按沪财农(1995)46号文要求,加征部分垦复基金全额上解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统一解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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