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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外来人口租用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外来人口租用
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处),房天、实业、物业公司:
  《沈阳外来人口租用房屋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本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九日

沈阳外来人口租用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人口租用房屋管理和治安管理,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沈阳市外来人口管理规定》、《沈阳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沈阳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来沈暂住没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包括来沈暂住的港、澳、台胞,华侨及外国人)。我市市区农业人口跨区及市区与县(市)、县(市)与县(市)之间往来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县(市)、建制镇、工矿区内出租给外来人员使用的各种权属的房屋。
  第四条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是外来人口租用房屋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区、县(市)房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直属管房公司)依照本规定对辖区(经营管理范围)内外来人员租用的城镇房屋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下列房屋不准出租:
  (一)未经房管部门进行安全鉴定的;
  (二)产权或使用权不明确的;
  (三)违章建筑房屋;
  (四)房屋出租人不能直接管理(或不在本市),又无经公证的委托代理人的房屋;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剧毒品的房屋;
  (六)不单独成间或以铺位形式出租的;
  (七)不具备出租条件的房屋;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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