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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4.实行两条线运行后,各区、县负责政策性业务管理和结算的人员实行定编、定员、定额,所需经费在费用中列支,由财政部门核拨。
  各项政策性业务代理费用的补贴,除中央储备粮油的费用和利息补贴以及军供粮油的差价和费用由中央负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按计划规模和补贴标准列入市财政预算,据实拨付。同时,为了促进粮食企业加强管理,调动企业积极性,由市粮食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签订政策性代理责任书,在粮食部门完成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保管好储备粮油的基础上,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粮食企业的发展,年终兑现给市粮食局。
  (三)按照国务院加强政策性资金管理的规定,将政策性资金和商业经营性资金分开,区分不同的资金渠道和来源,对资金进行有效管理,两者不能互相挤占挪用。
  凡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一律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开户,开展政策性业务所需资金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申请贷款解决。市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银行列出从事政策性业务的企业名单,对尚未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开户的企业限期完成划转、清户工作。目前,企业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还未彻底分开的企业,要尽快分账,在划清资金往来的前提下,企业商业性经营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凭其发给的《开户许可证》到商业银行开户。
  政策性贷款回笼后,要及时送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归还专项贷款,不准以任何名义将销货款存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以外的商业银行。
  (四)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62号)文件精神,本市粮食部门的历史挂账为19.2亿元,集中到市粮食局政策性业务结算机构,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开设专户,集中管理,逐年消化。
  五、建立适应两条线运行的组织机构
  为了适应两条线运行的需要,对现有粮食管理机构进行改革,建立精干、高效、责权统一的粮食调节管理系统。
  (一)保持粮食部门的稳定。本市粮食调节管理系统,由市、区县粮食局及其结算机构和国有粮食企业的所(站)、库、厂、店等粮食基层单位组成,受同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业务工作接受上级粮食局指导。区、县粮食局作为区、县政府主管粮食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稳定粮食市场,保证粮食供应的职责。
  (二)建立全市政策性业务垂直管理的两级结算体制,市、区县分别成立政策性业务结算机构。市级政策性业务结算机构负责储备粮油和市场调节粮油的结算及全市政策性业务的核算、汇总,对市财政部门统一进行结算,向区、县结算机构和直属单位拨补各项政策性业务费用补贴。区、县政策性业务结算机构(其代理的政策性业务结算等有关业务必须与其它业务分开)负责本区、县政策性业务的统计、汇总并上报市粮食政策性业务结算机构进行结算,并领取各项政策性业务费用补贴。粮食系统内部政策性业务逐步实行封闭式运行。市、区县结算机构负责政策性资金的管理,确保政策性资金的正常周转。市直属粮库和加工企业要明确负责政策性业务结算的部门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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