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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3.粮库。主要从事粮油仓储、批发、调运等政策性业务。
  4.军供站。主要从事军队、武警部队的粮油供应。
  (二)商业性经营是指政策性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粮油零售企业、加工企业、运输企业等属于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并在搞活经营的同时,接受政府委托从事挂牌销售等政策性业务,承担保证城镇居民口粮(油)、大专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武警部队粮油供应的任务。
  四、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实行财务分开,分别核算
  财务分别核算是两线运行的关键。分别核算主要是补贴、资金、代理业务等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分开。
  (一)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业务必须财务分开,单独建账,分别核算,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合理分摊费用,反映盈亏。从事政策性业务单位的政策性业务与附营业务实行财务分开,分别核算;商业性经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进一步完善对政策性业务的补贴机制。
  1.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代理政策性业务由财政部门给予代理费用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费用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行。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代理费用补贴标准,按实际数量给予拨付,企业不承担政策性亏损。粮食部门在代理费用按规定足额拨付后,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的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
  (1)政府委托粮食企业代购粮食时,按照实际代购数量,由市财政给予定额代购费用补贴。
  (2)粮食企业代存的地方储备粮油和市场调节粮油,按照不低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原则,由市财政给予栈租费用补贴,利息实报实销。粮食费用现行补贴标准为:每公斤每年补贴0.12元,出、入库费用各补贴0.01元;储备食油费用补贴标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制定的国家补贴标准制定下达。
  (3)粮油加工费按照企业加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4)零售企业代销居民口粮补贴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等两委四局关于建立以国有定点粮店为核心的粮食供应保障体系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5)军供粮油补贴执行中央制定的现行标准和补贴办法。
  2.本市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损耗费用补贴办法根据国家储备粮油的轮换、移库、损耗和因灾损失的费用补贴办法制定下达。
  3.增加粮库现有仓储设施的日常维修、改造费用。财政部门在原安排的简易建筑费的基础上,每年再安排2000万元左右。市计委、市粮食局要做好建仓规划并纳入全市基建计划,落实资金,逐年增加一定规模的仓容,以扭转目前仓容不足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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