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业企业租柜、承包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业企业租柜、
承包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5]第433号 1995年9月4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商业企业租柜、承包经营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现对加强商业企业租柜、承包经营的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凡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仅上缴柜台租赁费或承包费的经营者一律为纳税人,应当向当地国税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2、税务机关要根据上述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情况,实行定期定额或其他相应税款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并加强纳税检查,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3、上述经营者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并及时结清税款;其所需的普通发票也应当直接向当地税务部门购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其发票购领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