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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五、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务工人员岗位规范要求,采用劳动部审定的就业训练统编教材。没有现行教材的可选用有关资料,也可由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区、县劳动局有关人员编写。
  培训内容以进行职业道德、本岗位基本操作规程、技能要求和安全生产知识为主,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50学时。
  六、学员结业考核由区、县劳动局,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或二级公司)工考委组织实施。已经在当地劳务基地进行过培训整建制进京人员,需由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工考委对其进行就业资格认定。经考核合格人员由考核机构列表造册到所在区、县劳动局办理《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
  七、已经持有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颁发的《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外地来京人员,本市承认其就业资格。持有其它各类证书的人员一律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资格认定。
  八、在特种作业岗位工作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41号)和北京市劳动局颁布的《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京劳保发字(1991)371号文的规定要求办理。
  外地来京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证件,应由本市用工单位凭原籍地、市级以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签发的证件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做工证》,到相应的证件签发部门办理本市《临时证》。
  未取得原籍证件的,按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临时证》。
  九、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收费标准按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制定社会力量办学、工人技术培训收费标准权限的通知》京价(收)字(1993)第132号文要求,到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酌情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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