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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京劳培发[1995]208号 1995年7月12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各大专院校,外省市驻京办事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14号)和经市政府批准,市劳动局发布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为提高外地来京务工、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人员的素质,现将对以上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允许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工种范围内,从事技术性工种岗位的务工人员、家庭服务员均需经过相应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后,方可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家庭服务员证》。已经在京务工人员和因施工任务紧迫,来不及先培训、后上岗的整建制进京人员,需在领取《就业证》3个月之内取得《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
  二、市劳动局负责管理本市外地来京务工和从事家庭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对承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办学单位的培训资格进行认定。
  区、县劳动局负责管理辖区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和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核发《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
  市属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系统内招用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资格的培训工作。
  三、拟承担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单位,应具有与培训规模和专业(工种)设置相适应的教学场地、设施、教师和管理人员;有相应的工作规章和管理制度。
  区、县职业技术学校可直接提出培训资格申请,报市劳动局审批;系统内培训单位,可向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提出培训资格申请,报市劳动局核准。
  四、具备培训资格的技工学校、职工学校、培训中心承担本市允许使用外地人员务工的行业(工种)范围内进京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区、县职业技术学校除可承担上述人员培训外,还需承担外地来京从事家庭服务人员的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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