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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外向型农业的有关规定[失效]

  (三)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税率不低于10%。
  (四)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批准后,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七条 外商投资种植、养殖业等农业企业使用土地,应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方式。允许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国有土地使用者以原有使用权的土地参股合资、合作;允许县(市)区政府划出成片土地以农业开发团地的形式供外商包片开发。
  占用粮、菜田保护区土地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外商投资农业企业使用土地,应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须依法办理手续,缴纳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农业企业开发“五荒”地,属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5年可免交土地使用费,从第6年起按规定缴纳;属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按标准地价减交10%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外商投资农业企业土地使用年限:非耕地最长不超过70年,耕地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条 外商投资农业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5年以上的,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农业企业,其引进的技术属填补国内空白并发挥国内辐射作用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星火”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农业企业,凡不涉及外汇平衡的,一律不限定投资企业产品返销比例。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农业企业,除享受本规定有关政策外,经批准还可享受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国内投资开发出口产品的农业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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