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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失效]

  失业保险机构应从失业职工登记的下月起按规定计发失业保险待遇,逾期末登记的,不予补发;超过90日未登记的,视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鼓励企业招收失业职工就业。鼓励失业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第三十八条 失业保险机构应及时为失业职工办理登记,建立失业职工档案,进行资格审定,发放失业救济金和其它各项待遇。
  第三十九条 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享受或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企业未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
  (二)连续工作年限未满一年的;
  (三)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四)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
  (五)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内参军、升学、出境定居的;
  (六)重新就业的;
  (七)办理了离休、退休的;
  (八)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九)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被判刑和劳动教养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劳动行政部门应限期责令其补缴,并按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从企业留利或自有资金中列支),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第四十一条 对以非法手段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机构追回其全部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截留、侵占和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除追回本金和非法所得外,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失业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拖欠支付失业救济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按规定有偿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应当依据合同按期归还全部本息;逾期不归还的,按日加收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由银行代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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