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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失效]

  第二十八条 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重新就业的工作年限计算。
  第二十九条 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和职业介绍费按照上年度收缴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提取,专项使用。
  生产自救费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偿还本息。
  第三十条 转业训练费的开支项目为:
  (一)组织失业职工和待岗职工进行转业(转岗)训练的培训费;
  (二)失业职工转业训练基地必需设备的购置费;
  (三)建立失业职工转业训练基地的部分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生产自救费的开支项目为:
  (一)组织失业职工参加各类企业举办的生产自救项目的费用;
  (二)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生产,安置失业职工和待岗职工的费用;
  (三)失业保险机构自办或与社会联办生产自救基地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职业介绍费的开支项目为:
  (一)介绍失业职工再就业的介绍费;
  (二)失业职工职业介绍的场地建设和设备购置费。
  第三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保证支付各项费用的前提下,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购买国家债券或者采取其它方式,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但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
  第三十四条 失业保险管理费按照当年收缴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提取。管理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失业保险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补贴;
  (二)业务费、公务费、宣传费;
  (三)集体福利费;
  (四)设备购置费;
  (五)奖励失业保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费用;
  (六)与失业保险管理工作有关的其它开支。

第四章 失业职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失业后,企业应填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在职工失业之日起20日内随其档案及有关材料移交职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逾期不移交的由原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职工失业后30日内持《劳动手册》、《居民身份证》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申请失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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