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增值收入;
(四)财政补贴。
第十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及办法:
(一)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企业全部职工(不含外方职工及港、澳、台人员)月工资总额的1%,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以上一年度大连市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
(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为每人每月1元,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均由企业于每月10日前持《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失业保险费核定表》到失业保险机构缴纳;失业保险机构也可以通过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确有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的,由企业申请,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缓缴。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解散、分立、合并时,应通知企业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清算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机构应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建立台账和统计报表,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应按照财务档案制度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机构应对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等进行核实检查,企业应如实报告和提供资料。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及管理费免征税、费。当年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