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的通知
(苏高法[1995]165号 1995年9月1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我院1993年4月6日苏高法[1993]65号《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复函〉和我院〈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的出现、诉讼标的额的增大,等等。为了使我省的民事审判工作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形势,我们对上述通知进行了修订,并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条规定,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现就修订后的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1、争议标的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条件
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一般是指争议标的额为5万元以上,或者争议标的物在国外,或者需要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为5人以上或不足5人但当事人分别居住在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